諸子時代·荀子 | 禮、法與德之間的關系
2025-12-19 14:10:07 來源:博覽新聞 作者:王杰
這個話題選自《荀子》第10篇《富國》篇。荀子在談到禮、法、德之間的關系時,特別強調隆禮重法。他在《荀子·富國》篇里談到,“禮者,貴賤有等,長幼有差,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”。又說“德必稱位,位必稱祿,祿必稱用,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,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”。前面一句話的意思是,所謂的禮,就是能夠在貴賤之間有等級的區別,在長幼之間有上下的差別,在貧富貴賤等方面都能與其個人身份相匹配。后面一句話的意思是,德行一定要和所處的地位相匹配,地位一定要和所受的俸祿相對等,俸祿一定要和自身的能力相一致。對于士君子以上的人,一定要用禮樂的方式來調節節制他們的行為;而對于普通百姓,一定要用法律制度去規范和約束他們的行為。這兩句話,突出強調了德行和禮法的重要作用,從中我們也看到了德行和禮法之間的緊密聯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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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隆禮重法”是荀子思想之核心要義。荀子強調禮制和法律的共同作用來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。在荀子眼中,禮的作用就是用來區分人和人之間的名分等級,從而使其各有其分,各安其位。當人、事、物都名正言順了,長幼有序,貴賤有別,社會自然就會形成合理的秩序,秩序合理了,國家自然就能太平安定。而法律則是有形的制度規范,它提供了懲惡揚善的具體標準,維護了社會的安定與和平。所以,禮的作用發揮于無形,體現在方方面面;法的作用表現在有形,時時刻刻都能發揮其作用。禮與法相互配合、相輔相成,在維護社會秩序與穩定上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。
禮和法都發揮著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,但在荀子看來,二者所作用的對象是不一樣的。荀子認為,士君子就是指有德行的讀書人,這類人需要用禮樂的方式來規范調節他們的行為。對于未接受圣賢之道的普通百姓,單靠禮樂則難以奏效,荀子主張要用法律制度來約束他們。對于有德之人,通過禮樂的方式就可以喚醒他們的良知,什么該做,什么不該做,行善去惡,自會明辨是非。而對于普通大眾,道德的訓誡或許就不怎么管用了,猶如對牛彈琴終歸是徒勞無益。所以說,對于德行缺失的人,僅靠講道理是沒有用的,用法律的手段約束則更為直接有效。施行雷霆手段,心懷菩薩心腸,這就是荀子運用禮、法的智慧所在。
在闡述禮、法所作用的不同對象之前,荀子首先強調了“德必稱位,位必稱祿,祿必稱用”,向我們說明了,對于地位顯赫、俸祿豐厚、能力出眾的人,一定要有“德”這個根本前提。德行是承載萬物的根本,有了德行才有資格稱得上是“士君子”,無德便是庸碌小人,這是禮、法施行運用的關鍵。德高者,用禮調節;失德者,以法約束。在荀子的理論中,德行是根本,是基礎,沒有德行作為參考,禮、法便沒有了用武之地。雖然說禮和法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,但禮、法如何用,怎樣用,用在誰身上,卻是建立在“德”的基礎上來決定的。
禮、法在荀子的思想中舉足輕重,我們在明了禮、法的作用之前,需追本溯源,找尋到禮、法施行之根?!洞髮W》有言:“物有本末,事有終始,知所先后,則近道矣。”只有明白了事情的前因后果,我們才能更好地了解全貌。所以,這與荀子所強調的禮、法與德之間是一脈相連的,德是施行禮、法的標準和前提。如同一個參照物,如果沒有了德這個樹根,禮和法就不能恰當有效地發揮各自的作用,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寧便無從談起;唯有二者相輔相成,方能確保國家長治久安。這就是荀子的政治智慧。
【編輯:解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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